
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所辦理之採購案謂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其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例如:科技部補助或委託本校辦理之研究計畫,致衍生之採購即為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如 GPA),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本校採購辦法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請購經核准後逕洽廠商辦理採購,並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驗收。
科研採購小額採購為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即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採購,得比照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新臺幣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授權請購單位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政府採購法依採購金額級距,一般未達公告金額為7天、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14天、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21天、巨額採購以上為28天;適用 GPA 案為40天。)
另科研採購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評選時,毋須報請教育部同意,且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毋需外聘委員;而適用政府採購法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評選時,除須先報請教育部同意外,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亦須一定比例與人數之外聘委員才能開會。
有,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我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所簽訂之 GPA 政府採購協定,102至103年凡財物與勞務採購案金額超過1,847萬元(此額度係依匯率調整)者皆須適用該協定之規定,即須刊登英文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40日。因此,適用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上限於102至103年為1,847萬元(須小於此金額)。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採購,得比照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授權請購單位逕洽廠商辦理採購,不須比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告、開標、決標,惟仍應填列本校科研採購授權各單位辦理採購紀錄;底價訂定由請購單位主管逕為核定;得不與廠商訂立採購契約,亦可比照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作法與廠商訂立採購契約或以採購紀錄代替採購契約;廠商履約後,應自行辦理驗收,並由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
提出採購申請時除附上規格書外,尚須加附成立審查小組申請書及評審配分表。公告於本校網頁,日數至少5個工作日,只要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於總務處事務組網頁右邊之常用連結-科研採購資訊-文件下載目錄中可以下載。
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包含科技部補助經費與企業補助經費兩部分,前者適用於科研採購,後者則不適用。
本校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統一由研發處和科技部簽約,研發處可於科技部網站查閱合約書,而計畫主持人的個人資訊網無此功能。因此,當科研採購之經費來源僅為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時,申請單位無須檢附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即可提送科研採購申請單。
可。依據科技部101年7月11日臺會企字第1010039461號函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之修法意旨為: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旨在促進科技研究發展之目的上使科研採購程序更具彈性。若具體個案無上述問題時,尚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案之採購,但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因此,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採購,由主持人自行選擇採用科研採購或政府採購法,惟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