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商公告:本校114年第1次場地租賃案即日起至5月19日止接受投件

(一) 為辦理本校場地委託專業廠商經營所需,特辦理此項徵商作業及訂定本須知,以供有經營意願之廠商有所依循。
(二) 本須知所提投標作業資格審查送件時間至114年5月19日中午12時截止,逾期不予受理,補件亦應於截止日前送達,如以郵寄方式寄送請自行考量寄送時間,不以郵戳為憑。
(三) 投標廠商應依據本須知及其相關附件,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經營計畫書。本須知內之所有規定,對所有投標廠商均有拘束力。
(四) 投標廠商經本校資格審查作業,確認符合本須知規定後,請親至本校進行口頭及書面報告。
(五) 本須知為投標廠商提送經營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投標廠商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投標廠商、合格者、獲選最前順位者及次獲選順位者。
(六) 投標廠商應於本須知規定期限內提出投標文件,並應詳閱本須知,其提送投標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須知所規定之事項,投標廠商不得逾越而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
(七) 投標廠商須自行負擔參與本徵商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本校不給付投標廠商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八) 投標廠商均應依本須知所附之附件內容格式填寫之。
(九) 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其他未列事項悉依契約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