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華民國勞動部於114年10月21日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公告發布,
自115年1月1日起,修正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196元、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9,500元。
二、自115年1月1日起,各單位申報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所得時,
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44,250元(每月最低工資新臺幣29,500元之1.5倍)者,應按18%扣繳稅額;
未超過新臺幣44,250元(含)者,則應按6%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