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華民國勞動部於 114年10月21日 以 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 公告發布,
自 115年1月1日起,修正 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 196元、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 29,500元。
二、自 115年1月1日起,各單位申報於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 所得時,
其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超過新臺幣44,250元(每月最低工資新臺幣29,500元之1.5倍)者,應按 18% 扣繳稅額;
未超過新臺幣44,250元(含)者,則應按 6% 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