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114學年度畢業典禮「畢業小物販售攤位」設置申請須知
公告:國立中正大學114學年度畢業典禮「畢業小物販售攤位」設置申請須知
說明:
一、 為營造本校114學年度畢業典禮溫馨有序之活動氛圍,並兼顧校園周邊行人通行安全及環境整潔,特規劃校內指定區域供符合資格之廠商申請設置販售攤位,以提供畢業典禮相關服務,並避免校外人行道違規設攤情形發生。
二、 設置日期、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 日期:115年6月6日(星期六)。
(二) 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北側車道指定區域。
三、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廠商應為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其他相關登記之合格業者。
(二) 申請廠商之登記營業項目應與本次販售商品性質相符,並以花卉、禮品、畢業紀念品或相關商品販售業者為原則。
(三) 申請廠商應配合本校辦理使用費收取、憑證開立及相關稅務作業,並於申請時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四) 申請廠商所販售商品內容,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不得有損本校形象或影響活動秩序之情事。
四、 攤位數量及使用費
(一) 攤位數量:共計8個格位。
(二) 攤位使用費:每格位每日新臺幣500元整。
(三) 申請廠商於繳交申請表件時,應一併完成使用費繳納;未完成繳費者,不視為完成申請程序。
(四) 如經核定之申請格位數與廠商原繳費格位數不一致,其差額由本校依相關程序辦理退費或補繳。
五、 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一)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星期五)止。
(二) 受理單位:總務處民生服務委員會。
(三) 申請方式:申請廠商應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送交總務處民生服務委員會辦理。
六、 申請作業及核配方式
本案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 第一階段: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
1. 每名廠商原則上以申請1個格位為限。
2. 廠商如有增設需求,得於第一階段一併申請第2個格位。
3. 前述第2個格位之申請,僅屬暫行登記或候補性質,不因提出申請即當然取得格位。
4. 第一階段截止後,如申請總量未逾可提供格位數,則每名廠商申請之第1格得優先核配;第2格部分,須俟第二階段開始時,經本校確認仍有剩餘格位後,始列為有效核配對象。
(二) 第二階段:自115年5月9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止。
1. 如仍有剩餘格位,開放廠商申請,申請格位數不受第一階段每名廠商1格之限制。
2. 第二階段之申請及第一階段暫登記之第2格,均由本校依剩餘格位情形統籌核配。
3. 受理順序以申請表件送達且完成繳費之時間先後為準,額滿為止。
七、 應備文件
申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臨時攤位設置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可資證明營業項目與本次販售內容相符之相關文件。
(四) 其他經本校通知應補充之文件。
八、 審查及核配原則
(一) 申請文件不全、資格不符、未完成繳費,或販售商品與本活動性質不符者,本校得不予受理或不予核配。
(二) 本校得視整體活動需求、場地配置、申請情形及販售品項適宜性,保留攤位最終審查、調整及核配之權利。
(三) 為兼顧活動整體品質及商品多元性,本校得就販售品項重複性過高之申請案酌予調整。
(四) 經核准之攤位,不得擅自轉讓、分租、借用他人或變更申請時所載販售內容;違反者,本校得取消其設攤資格。
九、 設攤管理規範
(一) 為維護校園整體景觀及攤位設置之一致性,活動當日如需搭設遮陽設備,應以歐式帳或宮廷帳為限,並由申請廠商自行準備、搭設、維護及撤除。
(二) 廠商設攤不得妨礙現場動線、行人通行、活動秩序及公共安全。
(三) 廠商應維持攤位周邊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完成場地清理及設備撤離。
(四) 廠商不得有擴音叫賣、任意張貼、破壞場地設施、占用核配範圍外空間或其他影響校園秩序之行為。
(五) 販售行為如有違反法令、本公告規定或本校現場管理要求者,本校得立即要求改善;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停止設攤。
十、 其他事項
(一) 其餘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現場管理要求辦理。
(二) 本校保留本公告內容之解釋、補充及修正權利。
(三) 設攤管理事項及實際配置位置,請洽承辦人嚴先生,校內分機49107。
說明:
一、 為營造本校114學年度畢業典禮溫馨有序之活動氛圍,並兼顧校園周邊行人通行安全及環境整潔,特規劃校內指定區域供符合資格之廠商申請設置販售攤位,以提供畢業典禮相關服務,並避免校外人行道違規設攤情形發生。
二、 設置日期、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 日期:115年6月6日(星期六)。
(二) 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 地點:本校行政大樓北側車道指定區域。
三、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廠商應為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其他相關登記之合格業者。
(二) 申請廠商之登記營業項目應與本次販售商品性質相符,並以花卉、禮品、畢業紀念品或相關商品販售業者為原則。
(三) 申請廠商應配合本校辦理使用費收取、憑證開立及相關稅務作業,並於申請時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四) 申請廠商所販售商品內容,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不得有損本校形象或影響活動秩序之情事。
四、 攤位數量及使用費
(一) 攤位數量:共計8個格位。
(二) 攤位使用費:每格位每日新臺幣500元整。
(三) 申請廠商於繳交申請表件時,應一併完成使用費繳納;未完成繳費者,不視為完成申請程序。
(四) 如經核定之申請格位數與廠商原繳費格位數不一致,其差額由本校依相關程序辦理退費或補繳。
五、 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一)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星期五)止。
(二) 受理單位:總務處民生服務委員會。
(三) 申請方式:申請廠商應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送交總務處民生服務委員會辦理。
六、 申請作業及核配方式
本案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 第一階段: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
1. 每名廠商原則上以申請1個格位為限。
2. 廠商如有增設需求,得於第一階段一併申請第2個格位。
3. 前述第2個格位之申請,僅屬暫行登記或候補性質,不因提出申請即當然取得格位。
4. 第一階段截止後,如申請總量未逾可提供格位數,則每名廠商申請之第1格得優先核配;第2格部分,須俟第二階段開始時,經本校確認仍有剩餘格位後,始列為有效核配對象。
(二) 第二階段:自115年5月9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止。
1. 如仍有剩餘格位,開放廠商申請,申請格位數不受第一階段每名廠商1格之限制。
2. 第二階段之申請及第一階段暫登記之第2格,均由本校依剩餘格位情形統籌核配。
3. 受理順序以申請表件送達且完成繳費之時間先後為準,額滿為止。
七、 應備文件
申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臨時攤位設置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可資證明營業項目與本次販售內容相符之相關文件。
(四) 其他經本校通知應補充之文件。
八、 審查及核配原則
(一) 申請文件不全、資格不符、未完成繳費,或販售商品與本活動性質不符者,本校得不予受理或不予核配。
(二) 本校得視整體活動需求、場地配置、申請情形及販售品項適宜性,保留攤位最終審查、調整及核配之權利。
(三) 為兼顧活動整體品質及商品多元性,本校得就販售品項重複性過高之申請案酌予調整。
(四) 經核准之攤位,不得擅自轉讓、分租、借用他人或變更申請時所載販售內容;違反者,本校得取消其設攤資格。
九、 設攤管理規範
(一) 為維護校園整體景觀及攤位設置之一致性,活動當日如需搭設遮陽設備,應以歐式帳或宮廷帳為限,並由申請廠商自行準備、搭設、維護及撤除。
(二) 廠商設攤不得妨礙現場動線、行人通行、活動秩序及公共安全。
(三) 廠商應維持攤位周邊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完成場地清理及設備撤離。
(四) 廠商不得有擴音叫賣、任意張貼、破壞場地設施、占用核配範圍外空間或其他影響校園秩序之行為。
(五) 販售行為如有違反法令、本公告規定或本校現場管理要求者,本校得立即要求改善;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停止設攤。
十、 其他事項
(一) 其餘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現場管理要求辦理。
(二) 本校保留本公告內容之解釋、補充及修正權利。
(三) 設攤管理事項及實際配置位置,請洽承辦人嚴先生,校內分機4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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